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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魏德强


魏德强律师,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禹州市人。1985年9月至1989年6月郑州大学新闻系学习。1989年6月至2004年9月先后从事银行工作和新闻工作。2004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开始专职律师工作。2009年3月组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至今。现为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法律顾问。



与法结缘


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以及个人的生活遭遇,迫使我在不惑之年发誓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2004年是我人生长河中最难忘的一年,也是最艰辛的一年。是年春,我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专业辅导班金水万国学校的法律学习。

俗话说:“人过三十不学艺”。而此时我已年近不惑之年,记忆的衰退以及以前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以至于许多同学和老师都一致认为我要通过司法考试比“登天还难!”。5个月的日日夜夜,我比常人付出了几倍的心血,终于大功告成,圆满地通过了2004年度的被称之为“中国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2月被国家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从此正式成为了执业律师中的一员。

职业理念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职业的特征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应当具备比一般人更加高尚的道德水准。为此,执业之初我就坚信,要想在法律界获得认可并拥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时时处处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思潮相互碰撞,社会变革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都十分的突出。执业律师正处于社会变更时期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因此,律师的一言一行均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这个社会活动的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伟大、最先进、最能代表群众利益的领导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才能繁荣富强,屹立于世界之林。为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执业律师的首要条件,否则,是做不好一个中国律师的。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也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的关键。在处理繁杂实务案件的间隙,我从来都不间断地学习法律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这有助于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自己的言行,能够改变或者促进身边的人的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也就是我最大的愿望了。

我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因为我知道,尽管我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不可能去改变和影响整个社会观念,但是,通过我个人的言行,能改变和影响与我接触过的人,我也是就算尽了自己的一份社会责任感了。

执业实践

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如何灵活运用到实践中,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件大事。刚刚得知自己通过了司法考试,就遇到一个朋友来找我咨询一件事:一私营公司有股东四人,其中三人在工作中与另一人有矛盾,于是,这个人便提出退股要求,当这个人与其他四个人达成退股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这个人感觉受了气。于是请到郑州市一名律师咨询,想再向公司要求补偿15万元。得到这名律师的认可后,这个人便壮着胆子到了公司的印刷车间,趁值班人员不备,突然将价值800万元进口的海德宝印刷机上的“线路板”——相当于电脑主机上的硬盘。拆下来拿了就跑,致使该印刷机瘫痪,每天损失上万元。公司总经理报案后,这个人和他请的律师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这个不负责任的律师说是经济纠纷,于是公安机关就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双方僵持了十几天后,该公司通过一名朋友向我咨询该案的法律问题,我分析后,迅速得出结论:这是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到公安机关反映后,公安机关便立即对这个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由于这个人在拘留后主动交出“线路板”,认罪态度好,最后经法院判决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第一次接触案件给我的感触颇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一名执业律师是多么的重要啊!一名守法的公民竟然在这个不负责任的律师的指导下成了犯罪分子,是多么的可怕!为此,作一名律师一定不要辜负了当事人对你的信赖!

2006年以来,更是办理了许许多多经典的刑事、民事案例。

                                                                     2006年11月书



一个律师的道德和尊严


2018年国庆期间,自驾去西藏墨脱转了一圈。10月10日回来一上班,便投入了繁忙而杂乱的律师工作当中。


有个案件裹挟着浓浓的铜臭味儿扑面而来。律所负责外联的主任来我办公室说:“郑州市公安局有个朋友介绍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目前在郑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可能判无期徒刑,当事人是香港富商,承诺要出300万元律师费请高水平律师救救她24岁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接着,就把案卷材料放我桌上让我看看是不是有办法。


也许是学中文的通病吧,我这人天生就对铜臭有一股排斥力。有钱有什么了不起?办案是要看事实和法律的,金钱可能收买的了一时的枉法,但最终一定是一场空。我坚信,有些东西是金钱收买不了的,比如:“正义、是非、对错”。“


执业十几年来,我曾无数次拒绝过类似的请求。前几天,刚刚推掉了一个承诺要给500万元律师费帮他洗脱贪污罪的案件。


案情倒是很简单,一个上市公司的老总,因为贪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原因是他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一家国有资产仅几十万元的小企业当法人代表,后来,这个国有企业没人管了。于是,他就到上级国资委开了一个无主管企业的证明,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将该公司变成了他自己的私营公司。又通过十几年的辛勤劳作,该公司成功上市了,公司净资产达数亿元。此时,国家有关部门才发现国家的企业变性了,于是,案发。他当时请了一审辩护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理由是国家将企业抛弃了,这个老总是拾得人。谬论!看完材料,阐述了我的看法,拒绝为之辩护。话又说回来,律师工作是我的职业,为了生活的更美好,心中虽然厌烦,但我还是接了卷宗材料,答应看看再说。


案情倒不复杂,案卷也不多。大致是,当事人王女士的儿子王某某大学毕业后来到郑州工作,有一天下午因开着王女士的宝马X5车帮其女友搬家,因女友租的房子欠物业费3000多元有纠纷,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拦着宝马车不让走。王某某不顾物业公司有个女工作人员抱着车的后视镜只管走,将物业公司女工作人员带倒在地,直接开车走了。结果,物业公司女工作人员因后脑着地致颅内严重损伤不治而亡。公安机关将王某某刑拘后,开发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王女士原来给王某某请的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清作无罪辩护意见。


刚看到这,有几个律师到我办公室汇报案件,正好又有急事处理。我就将王某某案的卷宗材料交给了我的一个水平很高的徒弟高银府律师,并告诉他,让刑事部的律师一起看看卷,讨论一下。拿出意见,下周一上会说吧!


2018年10月15日,博风所例会上,刑事组律师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根据卷宗材料显示的证据,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属标准的间接故意,依法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事实都没有问题。


同时,据王女士介绍,王某某案发生后,她积极给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但到检察机关给公诉人讲改变案件定性时,遇到很大阻力。检察长建议主办检察官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时,主办检察官说:“让我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我就辞职不干了,不行就上检委会讨论吧。”


开发区检察院开检委会一讨论王某某的案件,一致认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大,该案系标准的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件,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于是,就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王女士救子心切,与律师一起面见郑州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试图改变王某某案的定性,主办检察官说:“若按你的意见,这个社会就没有秩序了,社会不乱套了”。王女士无语。后王女士又咨询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均无法改变王某某案的定性。


王女士正在走投无路之际,听人说到了我,于是她才托人到博风律所找到了我,让我看看卷,诊断诊断。


2018年10月18日前后,博风所负责外联的主任正式通知王女士,告知她,本所无法说服检察机关改变定性,让她将卷宗材料拿走,再多钱也没用。


王女士一行两人来到博风所,追问一句,“魏律师看卷没有?”本所接待人员如实告知她,“魏律师没时间看,但魏律师同意博风所其他律师的意见。”


令人想不到的是,王女士抱着一丝希望,来到我的办公室说,“我只是觉得儿子太冤,但是说不出道理。我也没有想为儿子逃避惩罚,他犯多少事,就让他承担多少的责任。你连卷都没有看,也未免有点······”


我一听,很感动,也很惭愧。答应一定亲自看看卷宗材料再答复她。


2018年10月20日上午,周六,我到办公室加班认认真真地把王某某的案卷看了一遍。看完卷,我认为,该案是可以按过失致人死亡定性的,是可以改变检察机关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性的。理论依据是,本案系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防卫过当”,既使王某某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无权强行阻扰、拦截他的车辆行驶。这种拦截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道理就像一个人欠了别人的钱不还,债权人就强行把债务人非法拘禁一样。


我就通知王女士约时间来我办公室谈谈我的看法和意见。王女士一行两人如约于2018年10月21日下午到我办公室,我把我的观点、意见以及理论依据,给她阐述了近两个钟头。最后,明确告知她,因为是熟人介绍的,所以我才会看卷。至于委托不委托没关系,你们回去考虑几天。同时,还告诉她,鉴于案情简单,凭我本人的实力和地位足以用我的观点说服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改变王某某案件的定性,按过失致人死亡定性,可以判处3—7年,这样,则王某某的刑期至少可以减轻10年以上。什么300万律师费显然太高,30万元还比较合适。


王女士她们走后,给介绍人打电话一个多小时,充满了对我的感激之情,感恩戴德,讲了不少答谢的话,也使她几个月来压在心上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2018年10月24日,王女士一行两人到博风律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律师代理费20万元。


2018年10月26日,律所指派叶青林律师和高银府律师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刚到看守所,被王女士告知暂缓会见。


2018年10月27日下午,王女士吞吞吐吐给我打电话要求见面说点事,最终说出了要求解除《刑事委托合同》的愿望。


我告知她律所上会研究后回复她。


2018年11月6日,王女士的性情由原先的感恩戴德转变成了另一个人。


2018年11月7日,博风所就王女士要求解除《刑事委托合同》并请求退还19.5万元律师费一事,召开所务工作会议并做出决定,认为,博风所怀疑王女士利用获取本所就王某某案的法律意见----即智力成果,在成功说服了郑州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可以将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改变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后,背信弃义,过河拆桥。立刻就将高举300万而没有人要的烦恼抛之九宵云外,精打细算的商人品行恢复如常了。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一行人的拙劣导演下如期上演了......


博风所成立以来,再次感受到了被戏谑的羞辱!


2019年7月10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王某某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时,我们当时的所有猜测均得到了验证。


魏德强书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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