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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类

《宪法修正案》1988
发布时间:2017-02-04 10:33:50 | 浏览次数: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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