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论坛案例
luntananli
全国服务热线:
0371-68870398
 
刑事案例

高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在本所时向领律师的辩护和努力下,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4-09-10 16:23:48 | 浏览次数:

本所律师时向领辩护的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于近日在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审判决高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案中时律师的成功辩护,不仅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积极作用,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823日,被告人高某某与赵某某、李某某、冯A、冯B等人酒后相约到禹州市南环路西段皇家壹号KTV307房间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相继到307房间内的卫生间解手,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并将卫生间墙上玻璃镜撞破,高某某捡起一玻璃碎片猛刺赵某某颈部,赵某某血流不止,高某某将赵某某扶出卫生间,让同行人打120电话急救。120赶到后,经检查赵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系被刺器刺破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KTV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高某某抓获。

2014年2月,高某某家属来到本所,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所指派时向领律师为高某某的辩护人,时律师接手本案后,先后多次到禹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高某某了解案情,并到许昌市检察院复印了本案案卷材料。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符合本案的辩护策略。时律师和高某某家属一起就民事赔偿部分多次和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进行沟通协商,时律师从法律、社会以及家庭等方面耐心地给双方家属讲解分析,双方家属对时律师的分析表示认可。被害人家属最终接受了高某某家属的民事赔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对于本案,时律师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是在酒后伤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救助行为,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高某某从轻处罚。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资深律师团队
多名诉讼律师
胜券在握一网打尽
及时客服回复
15分钟内专业呼叫
维护权益刻不容缓
专业值得信赖
1000+法庭实战
律师服务实力保证
赢就在博风律师
80%案件胜诉
打官司就要博风
关于博风 | 律师团队 | 所内新闻 | 论坛案例 | 法治动态 | 法律法规 | 招纳贤士 | 在线咨询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
豫ICP备1700472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