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是西方社会的感恩节!当日上午9时许,大上海来的“大律师”刘宁,风尘仆仆,人模人样地在寒风中再次恬不知耻地来到了他曾经实习过一年多的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
刘宁2012年12月26日来博风律所实习,2014年8月份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律师执业证,2015年4月又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转所手续转至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执业。2015年10月9日刘宁“大律师”一纸诉状将培养了他一年多的博风律所告到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理由是他在律所实习期间,律所欠他工资及各项赔偿共计19万元。博风律所接到诉状后,依法进行了反诉。
那么,已经把曾经实习过的律所告到法院的刘宁“大律师”在感恩节上午令人匪夷所思地登临博风律所干什么呢?正常人都在想:刘宁“大律师”是不是幡然悔悟来律所请求谅解的?NO!大家都猜错了!他来律所的目的只有一个:他要告诉律所所有曾经的同仁,他在律所时,整天兜里装个录音手机,录了律所有关人员的谈话整整8个月,他要像“斯诺登”一样时不时地向外界爆料博风所的“天大秘密”。同时,他还掌握有博风所所有顾问单位的电话,他要把材料都寄出去等……刘宁“大律师”惊世骇俗的言论的确震惊了博风律所的在场人员,他在一片喝斥声中被赶出了律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下午2:30分,本所指派工作人员前去二七法院应诉,到了一看,二七法院407庭门前人满为患,原来是刘宁请来“旁听”的众多人员,据刘称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和河南律师协会的人员以及国内外众多国家级媒体的记者,他要开创历史、让他人见证历史……。咋一看,人数之多、气势汹汹,把法官也“吓了一跳”,法官对刘宁加以训诫,一竿子乌合之众作鸟兽散!原告刘宁以博风律所反诉要求举证期限为由延期审理,法院决定此案另行择期开庭。
在法官主持鉴定过程中,刘宁情绪激动,双手颤动,语无伦次,说“魏主任为什么不来?因为他不敢来!”,并扬言要为河南的律师行业做贡献,纠正河南整个律师行业的不正之风。如果判决不支持自己诉请的第一项,则要将官司打到底,用自己的后半辈子时间,致力于解散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其损人不利己的扭曲心态着实让人费解和恐怖!博风律所一下子都笼罩在恐怖的阴影之下,人人都害怕极了……博风律所不知道修了几辈子的福分碰到了——刘宁“大律师”!这可是博风的骄傲呀!
同时,刘宁“大律师”厚颜无耻的当着法官的面对博风律所的代理人开始阵前策反工作“我在博风所时,主任的好酒我随便偷着喝!律所的车辆我随时偷着开,主任都不理我,可见是我混的最好,但是临走主任却刁难我,你们再走恐怕比我难多了,我起诉所里就是来解放你们的……”
在凛冽的寒风中,刘宁“大律师”灰溜溜地走出了二七区法院。晚上又是一个不眠之夜……
下附起诉状一份以及本所答辩状、反诉状各一份:
答辩状
答辩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亚新投资大厦901室。
负责人:魏德强,该所主任。
被答辩人:刘宁,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区浙桥路289号2号楼1803。
现答辩人针对与被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总的答辩意见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履行了约定的实习律师培养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然被答辩人却背信弃义,违约造成答辩人巨大损失。详述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关系。被答辩人的第一至六项诉讼请求没有请求的基础和依据。
2012年12月26日,刘宁与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不论本所的实习律师、专职律师、合作律师,还是本所的行政人员、财务人员,都适用需要签订该合同。而合同中明确的写明,刘宁的身份为实习律师,他自己也知道他所领取的是生活补助,而非工资,第35条也是刘宁亲笔书写的“乙方若实习结束后不再本所执业,须退还从甲方领取的生活补助”,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根本不可能连自己与所里是什么关系都搞不明白,是劳动关系你领的就是工资,根本不会存在退还之说,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实习律师协议,则为生活补助,还有退还的可能,也有刘宁向律所支付实习费的可能。该合同只是律师法规定对实习律师管理的需要。
2013年全国律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之间的实习关系……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为实习人员提供生活补助的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明确生活补助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待遇,并要对生活补助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从这个规定来看,全国律协是否认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的:1.明确称要理顺 “实习关系”,否认劳动关系;2.只是要求律所比对当地最低工资待遇发放“生活补助”,而非工资。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中只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需要签订《实习协议》,并未规定两者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该规定的字里行间提及两者之间关系的时候,全部使用的是实习关系。可见,河南省律师协会不认可实习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将其以实习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中公开答复:“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诸司法,请求解决民事、行政等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争议的具体诉讼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等。你(张岑)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该答复已经明确了实习律师诉讼活动“实习者”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实习律师就像“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样,需要有监护人看管,实习律师要达到实习之目的必须让律师带着,也就是说,律师办案根本不需要实习律师,也根本没法子使用实习律师,律师办案带着实习律师是只尽义务而没有回报的,律所之所以要培训实习律师当然是为了培训实习律师拿到律师证后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为律所所用。若是实习律师必须与律所有劳动关系,则不但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要修改,而且律师行业也根本无法发展。所以,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根本不可能形成以出卖和使用劳动力为目的的劳动关系(特殊情况例外,要看律所与实习律师双方之间的合意是劳动报酬还是其它)。
可见,该《聘用合同》虽然冠以“聘用之名”,但实质上该合同的性质是根据签订人的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变的,如果签约的职位为专职律师、行政人员等的,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如果签约的身份是实习律师的,则是一份委托培养合同,况且双方均认可律所发给实习律师的款项不是劳动报酬而是生活补助且是附条件的生活补助。
二、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的第一至六项诉讼请求没有请求基础和依据。
既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实习培训关系,那么就没有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赔偿金、补缴社保一说了。至于律所给予实习人员的生活补助是双方明确约定的,并且采用多来多得、不来不得的形式每月及时发放的,追究律所未给予的最低工资、双倍工资、赔偿金、社保都是无稽之谈!
首先,《聘用合同》中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合法有效。以上条款都是双方经协商所达成一致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就有权对生活补助的发放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对于该条款,在签订之时,被答辩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亲笔写下了第三十五条,故双方应当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其次,答辩人不存在克扣、拖欠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由于本所一直采取多来多得、不来不得的形式发放生活补贴,而被答辩人刘宁常常请假,动辄十天半个月不来,更为甚者,刘宁在实习期间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时一、二个月不知所踪,若是他本人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恐怕早就被开除了!所以,对于其没有来本所进行实习的月份,只能采取不发或者少发生活补助的方式处理,且每月刘宁在律所领取生活补助时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最后,由于被答辩人属于无业人员,无法缴纳社保,故答辩人并没有欠缴社保。根据被答辩人申请实习律师的相关材料显示,被答辩人提供了经查档未就业和无业证明等文件,这是申请实习的必备文件。可见,无业是保证实习律师能够全职实习的要件,也是对实习律师的身份定位。故对于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属于无业人员,无法缴纳社保,即便是实习结束领取律师证时也要求必须提供无业的证明材料,若是实习律师实习或结束时有工作而不是无业则根本不可能发放实习证和律师证,这是律师行业的特殊要求,为此,本案必须按照律师行业的特殊规定处理。
三、答辩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被答辩人背信弃义,不仅违约造成答辩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再三骚扰答辩人,并给答辩人造成了名誉损失。
答辩人为了能培养被答辩人,教导起如何书写法律文书、如何接待当事人,带其参与各大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宜等等,为其费尽了心思。但是事与愿违,被答辩人不仅没有长进、不思进取,而且一心想投机取巧,不走正道。在其即将实习结束之时,语言表达能力是在法庭上连一句完整的话都不能说清楚,文字表达能力是连一篇完整的法律文书都写不好,若是本所说法有不实之处请法庭当庭验证刘宁的能力。同时,刘宁的品行也十分的卑鄙无耻,反诉状上有详细述说,在此不再赘述。答辩人念其年轻本着对其本人负责、对本所负责、对律师行业负责、对社会大众负责的态度,暂不予其通过实习合格。但不想,被答辩人竟然假冒本所主任笔迹~几乎可以以假乱真,不仅骗取了律师执业证,而且骗取了转所手续所必备的文件及公章。然,不料被答辩人却恶人先告状,不仅拒不履行违约责任,而且败坏答辩人名誉,卑劣之心昭然若揭!
综上所述,答辩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风律所”),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亚新投资大厦901室。
负责人:魏德强,该所主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刘宁,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现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上海市浦东区浙桥路289号2号楼1803。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其在反诉人处实习期间领取的生活补助32700元及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32700元及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刘宁在来博风律所实习之前曾在郑州市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由于刘宁没有给该律所支付培训费用,以及其他因为刘宁个人品行的原因,刘宁在该律所呆了半年以上近一年时间整天都无所事事,没有律师愿意带他实习。
2012年11月份,刘宁通过博风律所的时向领律师恳请来博风律所实习,在其充分了解了博风律所的条件之后,于2012年12月27日,被反诉人刘宁与反诉人博风律所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本所实习律师,由律所每月给其发放1500元生活补助,但若被反诉人实习结束后不在本所执业,须退还从本所领取的生活补助。
2013年1月5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实习协议》,协议约定: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人员支付1000元生活补助;实习人员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全额退回实习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和其他收入。
实际上,本所在刘宁实习期间每月向他支付了2000元的生活补助,使其不用再为生活烦忧,可以专心实习。同时,在实习期间,本所认真履行培训义务,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带领下,让他参与案件的办理,并从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被反诉人刘宁的律师业务技能和做人的品行仍远远达不到一个合格律师的要求标准。被反诉人为尽快取得律师执业证,在其指导律师魏德强拒绝为其签署实习鉴定书的情况下,通过模仿魏德强指导老师及律所主任的不同身份的签名,骗得律所行政主管加盖了律所印章,从而骗取了律师执业申请登记,最终在2014年8月取得了律师执业证。
2014年8月份,被反诉人刘宁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协商与律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因其业务技能和人品低下,加上其胆大包天采取下三滥手段不正当骗取了律师执业证,律所经过一时间的充分讨论决定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刘宁请求与律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填写了一份聘用合同交给律所,律所在审查时发现,刘宁在合同期间栏竟然填写为2013年12年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月薪为4000元。无耻之心昭然若揭:其是在8月份才采取卑鄙手段骗取律师执业证的,却给律所下套让律所从2013年12月27日以后为其支付每月4000元工资;明明是他本人在2014年9月才填写的《聘用合同》,但是,刘宁却将签订日期写成2013年12月27日,完全无视同一页上由其亲笔书写的“如乙方执业后转所,则须退还在甲方领取的生活补助(不包括乙方案件提成)2013年领13200元,2014年1—8月份领11500元”。如此伎俩,当然不会得逞!
在律所与其协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律所为了照顾其正常生活仍然支付了刘宁二个月的8000元生活补助。
刘宁也感觉到其卑鄙行径被律所发现后实在没法在博风律所混下去了,就提出他要转所到上海去做“大律师”坑害上海市民,2014年11月份便离开律所,随后不知所踪。
2015年2月4日,反诉人突然收到刘宁从律所楼下郑州市航海路上的邮局寄来《感谢信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对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刘宁从来没有与律所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律所只与其签订过实习律师的培训协议,并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之说十分荒唐!依据实习律师培训协议,刘宁转所应全部退还其在培训期间领取的全部生活补助。但是,刘宁无端拒绝由其亲笔书写的誓言,随与本所发生纠纷,被反诉人刘宁伙同其父刘俊杰律师及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律所骚扰、威胁律所主任魏德强。
更为甚者,刘宁为了不退还律所3万多元生活补助并支付违约金3万多元转所,竟然趁本所主任魏德强出差之机,于2015年4月27日,自己制做了二份虚假的《证明》和《情况说明》再次冒充主任魏德强的签名,骗取了本所管理印章的行政主管为其盖章使其顺利转至上海市其他律师所执业,给律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更加令人神共愤的是,2015年10月19日,博风律所接到二七区法院通知被刘宁起诉了!律所以为是转所纠纷呢!一看刘宁诉状和其存在律所的档案方知律所被刘宁骗苦了,其不但伪造签名骗取律师执业证,而且伪造签名骗取转所必须的文书致律所重大损失。
刘宁此人行为乖张、思维反常、胆大妄为、业务技能低下、人品卑鄙无耻,且目无尊长、毫无诚信、出尔反尔、言行不一、不知感恩!(每个评语都有相对应的事实为证)一个连自己亲笔签名的事实都不认可的人,还配做人吗?!更不要说做律师了!刘宁无视事实的无赖行径不仅违背了当时的约定和誓言,而且辜负了本所对其的悉心培养和谆谆教诲。其一意孤行,不思悔改,变本加厉的做法,更是深深的伤害了其指导老师善良本性的感情。
同时,刘宁在博风律所实习期间并没有支付律所一分钱的培训费用,博风律所为了律师行业的长足发展却为其发放了实习期间的生活补助,并让其享受了律所的其他福利待遇(比如刘宁原来不会开车,他是靠所里的车辆才练会的。他不但擅自私自使用律所车辆,而且还把所里的车辆碰了5、6次,所里花修车费5千多元,也没有让其赔偿等等)。在其明知其与博风律所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欲通过诉讼敲诈律所19万元,足见其心术之恶毒!业务之低下!刘宁无中生有起诉博风律所的行为和其他情节已经构成犯罪,律所坚决依法维权,彻底清除混进律师队伍的害群之马,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刘宁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虚构其与律所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企图通过诉讼敲诈博风律所,不但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且依法还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进而,被反诉人刘宁的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判,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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