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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工伤认定超过时限,本所律师王东飞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成功维护委托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3-08-12 11:59:59 | 浏览次数:

 

 

 

    原告刘某在其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委托本所律师王东飞担任其一审代理人。

 

    本案由中铁十四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12月17日下午3点多,原告在江海高速公路项目部新通扬河大桥(江苏省姜堰市)桥面进行移梁工作时不慎坠入桥下。经诊断:原告多处骨折且脾和左肾破裂。现原告行动不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经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由于被告迟迟不对刘某受伤一事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刘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已超过一年的时限,导致原告丧失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原告刘某治病的医疗费、三个月大的双胞胎儿子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数额巨大,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万多元。原告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中铁十四局辩称:1、其对刘某是否受伤、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受伤赔偿款项均存有异议,原告应举证证明。2、刘某所受伤时间和地点,当时是另外一家公司施工,真正的赔偿单位应是该施工公司。3、原告所主张的是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可起诉。4、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超期。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辩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刘某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刘某受伤后应否由被告中铁十四局进行赔偿,如应进行赔偿则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刘某的代理人王东飞律师陈述称刘某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并一直与被告中铁十四局协商赔偿一事,并且被告中铁十四局在2011年还将保险理赔款交付原告,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王东飞律师的代理意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刘某的代理人王东飞律师认为其受伤后应由被告中铁十四局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庭审中,原告刘某已经举证证明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被告中铁十四局对此无异议;另外,原告刘某在庭审中也举证证明了其与中铁十四局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中铁十四局是原告刘某的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应向原告刘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被告中铁十四局未尽该责任。同时,原告刘某受伤后,被告中铁十四局未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致使原告刘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综上被告中铁十四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铁十四局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近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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