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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9项死刑罪名
发布时间:2014-11-05 14:38:43 | 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9项死刑罪名

 

持有恐怖主义书物将获罪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刘茸)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会议上对草案作了说明。据他介绍,草案是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法工委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沟通下形成的。

 

此次修正案(九)草案制订中,主要考虑了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衔接配套的问题,和为进一步深入的反腐败斗争提供法律支持的问题;同时,也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和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日起举行。会期时长六天,期间将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等五项法律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别提交的三项报告,及其他议案。

 

取消9个罪的死刑,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门槛

 

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本次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其中9个罪的死刑,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此前,刑法修正案(八)也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今后,死缓犯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也将进一步减少。根据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罪犯,只有情节恶劣者才会被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宣扬、煽动恐怖主义活动将获罪

 

针对暴力恐怖犯罪,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并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也构成犯罪。

 

其他入罪的行为还包括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历次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一览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惩治骗购、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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