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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身权益保护新规10月10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14-10-16 14:40:12 | 浏览次数:

  

网络人身权益保护新规10月10日起实行

 

2014-10-16 来源: 每日新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规定》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规定》阐明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 《规定》第九条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中的“知道”如何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认定依据,列举了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实中由于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二)明确了互联网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定情形,通过网络公布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对于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进行规制。

 

目前,网络乱象丛生,各种网络炒作层出不穷,非法删帖等灰色产业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鉴于此,《规定》第十四条对非法删帖、第十五条对网络水军的责任认定和承担做出了规定:对当事人签订的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侵权人接受他人委托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委托人与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等方式给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预见,《规定》的出台不仅为公民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环境,为我们提供一个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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