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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适用盗窃罪新司解判案
发布时间:2013-04-26 15:41:59 |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李娜 杨傲多 通讯员邓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5天后,4月8日,分别在安徽省来安县和四川省大英县首次出现依此司法解释判处的案件。盗窃数额均超过1万元的两名被告人谢某和廖某,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来安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7月1日,被告人谢某乘邻居周某外出之际,偷走其金项链一条,价值5942元。同年7月12日,谢某在其朋友李某家借宿时,偷走李某联想牌手机一部及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手机和摩托车分别价值705元、4200元。事后谢某退赔被盗财物,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大英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廖某与同案人陈某(在逃)、熊某(未满16周岁)在大英县多家网吧、美容店、医院外,采取撬锁方式6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折合人民币11500元。

 

两家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并结合二人的认罪态度等酌定量刑情节,两家法院依照新司法解释,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王宇(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盗窃犯罪是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量约占全年一审刑事案件量的25%左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修正,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不能适应当前刑事审判的需要。

 

“两高”此次联合制定的新司法解释,将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从1998年的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调整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同时降低了8种盗窃情形的入罪门槛,并对4种情形做了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在谢某一案中,被告人谢某两次盗窃数额为10847元,如果按照原司法解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1万元为数额巨大),谢某达到数额巨大,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尚未宣判时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根据新标准认定,谢某的盗窃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应在3年以下量刑。结合谢某具有的退赃、自首等情节,故对其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李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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