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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乔丹体育提双倍索赔 称其商标涉嫌欺诈
发布时间:2012-02-27 15:52:28 | 浏览次数:

     就在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同时,国内消费者状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的官司也逐渐浮出水面。记者今日联系到了代理律师谢会生,了解了案件的经过。

有商标法专业律师预测,由于乔丹体育已经使用该商标10多年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美国飞人此次维权前景并不乐观。但是,律师认为,将美国飞人儿子的名字也注册成商标,显然属于恶意抢注。

 

最新披露

 

认为被欺诈  消费者双倍索赔

 

谢会生律师告诉记者,起诉者是35岁的欧先生。

 

2012年1月,欧先生在北京法雅商贸公司里买了一件运动服和一双鞋,衣服和鞋上都有“乔丹”商标。当时欧先生认为,这个品牌就是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代言的。

 

但后来欧先生发现,乔丹体育并非由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代言,且该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无任何关联。欧先生委托律师查询得知,“乔丹”中文文字已被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第25类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先生认为,迈克尔·乔丹作为上世纪90年代便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的美国著名篮球明星,其中文译名“乔丹”在中国被广泛知晓,而乔丹本人一直是他尊敬的偶像。现在乔丹体育公司搭名人便车申请了“乔丹”商标,却未向消费者声明其商品与迈克尔·乔丹本人无关,对他造成了误导和欺诈。

 

欧先生委托律师于今年1月11日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判令被告向他按购物价双倍赔偿共182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5000元。

 

谢律师认为,欧先生起诉乔丹体育经销商是在美国飞人乔丹起诉之前,这正佐证了“乔丹”商标确实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该品牌与美国飞人有关。消费者的诉讼将大大有利于美国飞人针对乔丹体育的姓名权侵权诉讼。

 

可助飞人一臂之力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的王东律师认为,美国飞人乔丹已经提起诉讼,如果有更多的消费者能提起类似诉讼,将会给乔丹体育施加更大压力。

 

目前,这两个诉讼分别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及其经销商,不仅涉及“乔丹”商品的生产过程,也涉及其流通销售过程。

 

乔丹最近发表声明称:“乔丹以及人们对乔丹这个名字的喜爱感和辨识度是由我建立的,你看到美国的乔丹品牌(Jordan Brand)的时候,你会直接想到我。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

 

“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及其他商品时都有众多的选择。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

 

王律师认为,这个诉讼从目前来看能够给迈克尔·乔丹维权助一臂之力。

 

官司预测

 

已过异议期  维权难胜诉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商标分会主任马翔律师认为,名人姓名与该自然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所注册的商标与名人的名字相同,那么就是侵权,名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该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内,或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将永远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

 

马律师认为,权利的行使必须设定期限,否则就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商标法有期限,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诉讼期限,比如他人欠你钱不还,你必须在两年内起诉,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迈克尔·乔丹的这个案件中,他要想获胜得找三个证据:

 

第一,证明商标“乔丹”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同一个人;第二,“乔丹”体育申请商标注册是在1997年,是否有证据证明当时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已是名人?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在1997年时应知或明知“迈克尔·乔丹”。

 

而这些证据,“迈克尔·乔丹”都很难找到。更重要的是,“乔丹”商标已注册15年,早已过了5年的争议期。况且,乔丹体育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权更加稳定。

 

抢注“小乔丹”  显然属恶意

 

虽说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难以与“迈克尔·乔丹”唯一对应,需迈克尔·乔丹举证证明,但是乔丹体育将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就缺少正当性,易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因为很明显,乔丹是世界知名的篮球明星,其儿子的名字自然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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