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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合同诈骗2万多元被判处拘役案例
发布时间:2010-10-08 11:28:11 |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洪某索要欠款,张洪某无力偿还,王某某即建议让其去骗别人,其负责销售骗来的货物。2009年12月份,张洪某以“韩东”的名义,让其哥被告人张某某以“王国栋”的名义让被害人车乃涛给其提供价值1万元的打火机并支付了货款。同年12月28日,车乃涛通过物流公司将打火机发给张洪某,后王某某以9300元的价格卖掉。2010年1月15日,车乃涛应张洪某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又给张发了47件价值24765元的打火机,张洪某没有支付货款,同年1月17日,车乃涛到郑州万客来附近找到张洪某催要货款,张洪某一直找借口推拖,当日下午,在车乃涛的催促下,由张某某驾车,三人到郑州市南四环柴郭村转盘附近的物流公司将货物提走放于张某某的租住处。后三人到郑州市郑汴路五洲陶瓷城南“苗岭啤酒鸭”吃饭,车乃涛一直催要货款,张洪某无钱支付,遂和张某某各自找借口离去,并将手机关机。次日,张洪某通过物流公司将32件打火机运回老家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共以12300元的价格卖掉,张某某分得打火机15件,共以6200元的价格卖掉。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洪某、张某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76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帖海燕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


  二、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一再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而充分体现了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律保护的关系。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结果: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洪某、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洪某、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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