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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 刑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1-09-05 12:00:58 | 浏览次数:

     未来对刑法的修改应该放慢步伐。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目前这种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在增设新罪的时候应该认真斟酌现有的刑法是否可以惩罚新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出现特殊权益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才新设罪名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等职务


  □周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制定完善、科学的刑法,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至关重要。
 

  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刑法在14年时间里有了8个修正案,其修改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特别是最新的这个修正案,涉及对近五十个条文的修改。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回顾过往的修法,展望刑法在未来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刑法修改的特色

  总结这8个刑法修正案,大致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设新的犯罪;二是改变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多为降低定罪标准或扩大处罚范围。例如,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三是修改法定刑,包括提高或者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削减死刑罪名等;四是修改刑法总则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如修改特别累犯的成立范围,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条件等。

  从总体上看,这8次刑法修改呈现出以下特色:

  一是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公民权利的最新变化作出了及时的反应,关注民生。比如,依法保障公民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使得宪法、民法、行政法上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充分重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比如,针对传销组织的恶劣影响,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对证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特别是“老鼠仓”行为进行打击;对于偷税犯罪和走私犯罪中出现的新变化,在修正中有所涉及。

  三是充分反映了打击腐败犯罪过程中碰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尽量不留下处罚漏洞。

  刑法修改的亮点

  回望过去的8次刑法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

  一是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以前的刑法立法,基本上都是在做“加法”,死刑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刑罚总量加重,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社会正在转型,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暴力犯罪不断涌现,动用刑罚手段似乎更符合我们的惯性思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对中国未来立法的影响是积极的,表明了中国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在增设新罪时,不会动不动就设死刑。刑法立法并不是只有重刑主义一个进路,并不是只有一种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思路,并不是只有一种严厉的思路,有的问题换个角度去思考也是可能的;另一方面,也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对死刑问题一直都很重视,除了司法机关慎重适用死刑以外,立法上也致力于严格限制死刑罪名。

  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它们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要大一些。因此,把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相提并论,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此外,在中国,贪污、贿赂罪死刑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之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所以即使保留了死刑,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滥用。

  二是法制传统的回归。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方面作出了比较大的改变。实际上,刑法中三种人需要特别关照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决定了他们的判断力、对社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都弱,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妇女因为生理的原因,也需要特别保护。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是有特别规定的,对于老人缺乏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作了特别规定: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过程中,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老年人,应该到70岁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了,根据有关部门统计,70岁至75岁的人犯重罪,被判处死刑的极其罕见,基本可以忽略不计,针对这样极少数的人设立死刑是不合适的。

  这次修改,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制传统的回归。中国的刑事法制传统是很尊重老年人的,从古代开始就一直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唐律》以及此后的历朝历代刑法中都会有宽宥老年人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是在拨乱反正之后出台的,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太多,没来得及规定老年人犯罪的处理问题。这次修改,从时机上看是合适的。

  完善刑法的建议

  刑法将来应该如何继续完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个人的不成熟看法是:从修改规模上看,未来应该循着“小修小补”的方向修改刑法。在一般情况下,似乎不宜再像刑法修正案(八)那样大规模地修改。必须认识到,刑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政策甚至政治的层面上发挥影响,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不应该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

  刑法变动过于剧烈,不但会对公民个人生活有影响,而且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造成一定冲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法应当是整个社会中最保守的部门法。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正是如此,在长时间内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以日本为例,它的现行刑法是1906年制定的,但迄今为止经过一百多年,也没有进行大的修订。

  我个人认为,首先,未来对刑法的修改应该放慢步伐。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目前这种增设新罪的趋势不应该加快,在增设新罪的时候应该认真斟酌现有的刑法是否可以惩罚新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出现特殊权益需要刑法保护的情况下,才新设罪名。

  其次,未来刑法修订应当进一步降低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某些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的法定刑,还是显得过于严厉,可以考虑再降低。这些犯罪毕竟不侵犯人身权利,不是以暴力方式实施的,社会危险性有限,降低法定刑不会冲击罪刑均衡原则。

  最后,未来似乎应该考虑进一步削减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削减了13个罪名的死刑。我认为,这一步伐还可以加大。

  例如,运输毒品罪就应该废除死刑。现在是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都可以判死刑。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在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还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先把贩卖和运输单独挑出来,不适用死刑。主要是考虑到贩卖毒品的人很多都是被利用的,这些人往往处于社会底层,对这种人判死刑不太合适。从法院的统计资料来看,贩卖和运输毒品的危害相对要小一些,不像制造、走私毒品的危害那么大。另外,像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也是大家建议废除死刑的,这是大势所趋。有的学者甚至觉得,三十多个不用或者少用的死刑罪名,可以一次性废除,步子可以迈得再大一些。

  以上是我2008年3月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之后,亲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制定全过程的一些感想,以及从事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心得。虽不成熟,但也愿与读者诸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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