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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通过民法总则
发布时间:2017-03-15 14:10:21 | 浏览次数:

民法总则草案表决通过

3月1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六个决议草案,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徐显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张德江: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草案表决稿,主席团会议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草案表决稿已经印发。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器。

现在由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

工作人员: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宣读完毕。

张德江:通过。

 

延伸·百科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民法总则》的起草和审议

2015年9月14日至16日,法工委召开了一次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会上讨论了法工委内部的民法室的内部草案,即《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共9章160条。并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制定了共10章158条的征求意见稿,此后开始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学院、法院和政府机关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0日,法工委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又制定了一部共11章175条的修改稿,直到6月27日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上会审议的征求意见稿又发生了明显修改。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分为11章共186条,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等部分,对监护制度、法人地位、民事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二审稿的条文增加至202条,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于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强化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再恢复增加了限制条件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三审稿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适应我国的现实需求,总体已经比较成熟。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2782赞成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最新版四大看点

看点一:民事主体—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胎儿享有继承权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即从10周岁降为6周岁。用通俗的语言,六岁的孩子就可以“打酱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表示,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还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其中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看点二:民事权利—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表示,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草案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看点三:民事责任—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建国介绍,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用通俗语言来讲,中国或将有法律上的“保护好人条款”。

看点四: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李建国表示,草案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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