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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请在郑州中院一审得到了全部支持
发布时间:2017-04-24 17:09:35 | 浏览次数:

 

本所接受宋洪勤、于济芳、刘枫、范东晨的委托,指派魏德强律师作为宋洪勤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其追讨3500万元借款。虽然四委托人多次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房屋回购合同等,致使案情复杂,维权困难。本所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帮助四委托人排除了两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后,决定四委托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并列明了14个被告,请求法院判令14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经过两次开庭和庭审过程中充分的辩论,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经整理,两个复杂问题后,案情可归纳如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宋洪勤、于济芳、刘枫、范东晨多次与好友轮胎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共计21,累计借款金额高达3500.5万元月利率均为20‰,担保人为端木风投资担保公司。后,白玉民2015311日向原告出具《担保函》2015422于济芳、范东晨代表四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白玉民、曹三红、白紫璇、白林鑫等人签订《借款协议》,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并追加了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白玉民曹三红、白四令,白紫璇、白林鑫、白林甲,孙博、周晶,周明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为担保人201634日,四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华玉有限公司、白玉民、曹三红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再次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并核算了每笔的出借金额、每笔金额的支付方式以及还款情况。

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答辩意见主要有:1、原告不适格,应分别起诉;2、否定借款事实;3白玉民的家人(白四令,白紫璇、白林鑫、白林甲等人)由于受胁迫才在合同中签名,不应承担担保责任;4、原告应继续履行出借义务。

针对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答辩意见,本所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四原告签订《共同向好友轮胎公司放贷协议》,达成共同对外出借资金的合意,不需要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第三方的认可。本案无法分开审理,本案涉及的大量证据都是由四原告中的部分人作为代表对外签订的。

2、原告与被告好友公司等签订的所有协议均有公司签章,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各协议之间都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出借事实。四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本金的义务,有支付凭证加以充分证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基于合同的约定、承诺书及担保函,被告河南新好友轮胎有限公司、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公司、河南省华商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华玉有限公司、曹三红、白玉民、白林甲、白紫璇、白林鑫、白四令、孙博、周晶、周明应对案涉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白玉民的家人(白四令,白紫璇、白林鑫、白林甲,孙博、周晶周明等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所以其答辩理由不成立。

4借款合同均已到期,但被告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原告立即偿还借款。

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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