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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一种“法治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7-05-11 08:29:49 |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7-5-11

 5月9日上午,以“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效防范冤错案件”为主题的“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在商丘柘城召开,这是河南省高院连续第七年举办该项活动,也是第一次在赵作海的老家商丘柘城召开。河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并发表了讲话。

2010年5月9日,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释放,由此引发舆论热切关注,河南省高院随之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进行全面反思。7年过后,当舆论已渐渐淡忘了赵作海其人其事的时候,河南省高院再次就此进行梳理和反思,而这俨然成为一年一度的“保留节目”。作为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赵作海案将冤假错案的破坏力显露无遗,面对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河南省高院不仅没有遮掩和回避,而且主动将无罪释放赵作海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警示日”,一次次揭开伤疤进行反思。仅此一点,就足以赢得掌声。

人们常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但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迟到的正义往往会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恰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需要经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申诉等一系列复杂程序,而这些程序设置的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即使如此,冤假错案的发生仍在所难免,除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之外,案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显得不可或缺。

冤假错案的发生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既有“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也有重指控轻辩护的控辩失衡庭审结构,还有因“疑罪从无”原则虚置导致的“疑罪从轻”。毋庸讳言,不少冤假错案的形成不仅有经办人自身的责任,同时也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原因,但这显然不是放松追责的理由。实际上,越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越有必要以此为契机进行全面的制度反思,从而堵塞制度漏洞,避免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如果说制度性缺陷的解决尚需假以时日,明确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不仅应该立竿见影,而且势在必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制造了冤假错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如此,在赵作海案后,河南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终身追责旨在事后问责,相比之下,司法公开则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司法公开,无疑是感受司法正义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今年年初,河南省法院系统正式开通“向当事人推送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平台”,184家法院实现全覆盖。此举的意义并非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便利这么简单,广泛接受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社会监督,不仅可以敦促法官更加严谨细致地工作,而且可以使公众近距离感受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审判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是一句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所谓“看得见的正义”,是指法院裁决不仅应以公平的结果体现法治精神,同时也应以合理的审判程序维护社会正义。要想使正义被公众看得见,首先就应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这也是法院系统致力于推进“阳光司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司法公开不仅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途径,更应该成为一种“法治新常态”。

                                          评论员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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