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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府

高银府,男,汉族,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精湛的业务水准。

从业以来,善于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商事、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赞扬。尤其擅长各类合同及刑事案件。善于分析与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化繁为简”,找出案件当中的关键问题,为委托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办案客观,谨慎,耐心,尽职尽责。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持认真的学习态度,不断探索新领域,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

办理的典型案例如下:

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部分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王某某被判处缓刑。

民营企业家王某某因欠高利贷近300万元,无力偿还。为逼迫某某还债为,攫取不法利益,陈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可以用加工烟丝的利润分成还清借款”作诱饵,以“当面用王某某的家人作要挟,扬言要抢占王某某的厂区”等手段相威胁,多次要求王某某为“切烟丝”活动提供场地。王某某在家人及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提供场地“切烟丝”。除了被逼迫提供加工场地外,王某某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到购买机器设备、招聘工人、实际加工、运输、销售烟草制成品的犯罪活动。

在生产过程中,王某某意识到“切烟丝”可能是给做假烟的人提供原材料,涉嫌违法犯罪,便立即要求陈某某等人停止加工,并制止他们的行为。但陈某某等人非常生气,逼着王某某把他们购买机器设备的100多万元拿出来,赔偿他们的损失。

2017年6月21日,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实施了“切烟丝”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到23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

我通过仔细阅卷,询问王某某,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民营企业家王某某实施了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起到的作用有限,因遭受胁迫参与犯罪系胁从犯,存在自首和犯罪中止等情节,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主观恶性小、参与程度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等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同案犯当中,被指控为主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同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至七年。

侯某某与车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代理意见得到采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

2013年7月,原告侯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公司将其建设的两层临街门面房,从北往南第一至第十间(包括本案当中的争议房屋),面积约为1400平方米出售给侯某某。侯某某取得房屋后,将房屋租赁给某火锅店用于经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侯某某多次要求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均被某公司用各种理由推脱。

2015年10月,因侯某某同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分别与各债权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抵偿给各债权人。各债权人占有了房屋并将房屋继续出租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并实际收取了租金。

2017年,车某某因与A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购买的房屋当作被执行人A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随后,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提出了执行异议,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了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随后,车某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执行涉案房屋。随后,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侯某某同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过程中,孙某某等人提出应当追加侯某某参加诉讼,但法庭没有允许,侯某某对此事也不知情。

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损害了侯某某的权益,侯某某得知此事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接受侯某某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案情。我认为,侯某某具有提起本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利害关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由于不可归结于自身的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法律,违法认定侯某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车某某作为A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对抗作为房屋买受人的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原审判决准予执行涉案房屋,否定了早已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扰乱了驻马店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将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应当撤销原审判决。

因担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代理律师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侵犯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给时任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喻红秋书记,得到了喻红秋书记的批示。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侯某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未参加诉讼并非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认定涉案房屋没有办理初始登记、过户登记的原因是由于A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否则,就意味着几方当事人已经稳定下来的所有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全部要被推翻,不符合法律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功能与价值,撤销了该院二审判决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作为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法律顾问,依法维护报社合法权益。

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系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下属人民日报全媒体河南发展中心全资设立的公司。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因与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产生争议,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置业公司、人民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人民日报全媒体河南发展中心等返还其投资款及损失共计1.6亿元,并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实际权利人。

我接受委托,担任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人民日报全媒体河南发展中心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代理律师发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且诉讼请求不明确,错列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公司随意捏造了1一个多亿的投资与损失额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违背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将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民日报社、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人民日报全媒体河南发展中心等单位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也不明确,涉嫌滥用自己的诉权,严重违法。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为其立案。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直接对其立案处理,涉嫌违法。

代理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反映了上述问题,并明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然而,郑州某房地产公司竟直接更换了起诉状,将返还投资款与造成损失的数额说成3亿元,仍将与本案无关的人民日报社河南分社、人民日报全媒体河南发展中心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既主张物权、又主张债权,十分荒谬。

案件开庭后,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针对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无端指责与编造的谎言,进行了严厉的驳斥,明确指出郑州某房地产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错列被告,无端指责报社协助抽逃注册资本,凭空臆造损失数额,报社与河南人民置业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其支付9000多万元的投资款与2个多亿的损失,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郑州某房地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代理人很好地捍卫了报社的合法权益。

耿某某诉宋某、洪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帮助耿某某要回了被骗长达7年的钱款,耿某某向代理律师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1年8月,宋某以介绍耿某某在金业公司投资理财为由,骗耿某某向宋某指定的洪某某账户中转款121000元。后证实这是宋某设计的骗局,宋某说了假话,两笔转款并未在金业公司平台上进行理财投资,而是被宋某、洪某某两人挪作他用了。约定日期到后,宋某称121000元已经赔光了,无法将本金还给耿某某。经过多次追要,宋某一方仅退款48400元,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后来,金业公司注销,宋某也离职消失,拒绝同耿某某联系。

耿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宋某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未能依法立案。

耿某某怀着一线希望找到本所,由我与另一名律师处理此事。通过查阅卷,分析案情,制定了代理思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钱款。在开庭过程中,宋某否认这件事情与自己有关,辩称当时自己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我通过仔细准备,充分的举证、质证还原了宋某诱骗耿某某投资将投资款挪作他用这一事实。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宋某、洪某某返还耿某某72600元及相应利息。宋某提起了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最终,通过执行程序,耿某某成功追回了7万多元,挽回了损失。

案件结束后,耿某某向我送锦旗感谢。我感到为群众伸张正义是执业律师的使命,也是一件成就感满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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