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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责任纠纷浅析
发布时间:2018-11-08 09:25:54 | 浏览次数: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应该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下面结合案例对什么是发起人责任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具体情形及实务观点作出简析。

案情简介:A公司和B公司就共同成立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义务为,提供土地及房屋用作C公司使用,B公司同意在合作公司C成立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作成立的C公司,且由B公司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土地转让手续及房产过户须在合作公司成立付款后半年内办理完毕。违约责任约定为:B公司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即不能办理协调新成立公司用地和不能在一年内通过合法的方式将C公司使用土地由合作公司购买,需向A公司赔偿,无偿提供已经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20年。

合作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恶意用涉案土地使用权为第三方办理抵押担保,构成严重违约。

A公司以B公司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以该纠纷属于发起人责任纠纷为由进行抗辩。最后法院以该案为合同纠纷为由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起人责任纠纷具体情形及实务观点: 

一、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上述规定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发起人的侵权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其他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部分发起人依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发起人、股东不按发起人协议缴纳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第83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与法律基础。

发起人出资往往既是对拟设立公司的承诺,也是对其他发起人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出资义务,可能对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权益均发生影响,任意一方都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发起人变更投资方式,放弃投资,向他人转让投资权益,泄漏商业秘密等,都有可能影响其他发起人的权益。违反发起人之间投资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虽然已足额缴纳出资但未按期缴纳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或者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尽管其出资数额和缴纳时间均符合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都无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都违约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双方当事人都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法》将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仅赋予了守约的发起人,未守约的发起人无权要求其他违约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例作如下评析:

1、本案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责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公司法》九十四条规定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对认股人返还股款的连带责任,以及公司设立过程中过失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将发起人概念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第四条、第五条对发起人责任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指的是公司  成立时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或者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2、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A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中,双方为了合作成立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B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酿成本案双方纠纷的原因,B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综上,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基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或第三人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发起人之间因违反发起人协议或者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不管合作公司是否成立,该法律关系都可由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作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黄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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