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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院”出台意见:涉案民企调查一般不开警车,不得故意损害企业声誉
发布时间:2018-12-07 09:19:34 | 浏览次数:

5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两院在贯彻落实30条意见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和强调哪些问题?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自民介绍,《意见》提出,全省法院和检察院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这是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三大保护":

一是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结合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二是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既要保护大型企业,又要保护中小型企业;既要保护本地企业,又要保护外地企业;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

为回应当前社会关切,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关心关注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问题,两院在《意见》中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强调要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分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二是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三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强调要做到"三个一律":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四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是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六是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七是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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