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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居住的被安置人员直接主张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合理性认定
发布时间:2018-12-12 10:13:24 | 浏览次数:

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对城郊农村拆迁改造不可避免,而拆迁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也日益突出。被拆迁者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生活的主要来源。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拆迁安置纠纷中未实际居住人员主张拆迁安置补偿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阎某系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居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登记在阎某名下。阎某三儿子张某、儿媳赵某、二儿媳姜某系国家公职人员,2013年11月,三原告将户口从城市迁至阎某名下。2015年10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拆迁改造指挥部成立,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6年5月3日,八卦庙村委会在张某自行签字的赠与证明上加盖居委会印章,2017年11月24日,张某持虚假赠与证明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2018年1月5日,阎某起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张某,法院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张某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2018年6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阎某签订了《拆迁住宅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阎某名下位于侯寨乡八卦庙村二组1街228号的宅基地面积314㎡,总建筑面积158.95㎡,三层以下证内建筑面积即为942㎡,被告符合增购条件,增购了783.05㎡,得到的安置面积为942㎡;过渡费根据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半年发放一次。安置人口为四人,分别为阎某、张某、赵某、姜某。

2018年7月17日,张某、赵某、姜某将阎某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阎某向三人支付拆迁补偿款223095.75元。

本案已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暂未判决。

本案中,三原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将户口迁回后是否享有安置权益?三原告直接主张平分拆迁补偿款是否合理? 这些均是本案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针对第一个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拆迁政策及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拆迁安置协议,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矛盾,增加诉累。

根据《侯寨乡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原籍在本村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认定为有效人口;投亲靠友及外挂户,不认定为有效人口”。根据规定,原告张某、赵某、姜某均是有编制的公职人员,此前户口一直在城市,不是有效的安置人口。

本案中,阎某与指挥部签订的《拆迁住宅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张某、赵某、姜某被认定为有效人口,享有安置权益。但是这并不必然地表示张某、赵某、姜某就是有效的安置人口,有效人口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及侯寨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即便协议确认了,当事人认为不合理的,仍然有权起诉要求撤销。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应在实际审理后再做出具体认定。

针对第二个问题,律师认为,张某、赵某、姜某无权直接平分拆迁补助费,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张某、赵某、姜某直接请求平分拆迁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与阎某签订的《拆迁住宅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阎某名下宅基地面积314㎡,总建筑面积158.95㎡,三层以下证内建筑面积即为942㎡,增购了783.05㎡,得到的安置面积为942㎡;过渡费根据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半年发放一次。

由此可见,本案的拆迁是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人口进行补助拆迁。过渡费也是按照拆迁安置面积进行计算的。

暂且不论张某、赵某、姜某有效安置人口是否合法,即使张某、赵某、姜某享有安置权益,三人主张过渡房也应先主张安置面积,然后按照面积主张相应的过渡费。不主张安置面积就直接主张平分过渡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政府拆迁政策及拆迁补助费的性质和目的,张某、赵某、姜某主张平分补助费也是不合理的。

拆迁补助费是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其目的是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安置补助费应当是兼具补助性和保障性,以此为基础进行补偿。

本案中,阎某作为户主,一直居住于被拆迁的宅基地上,搬家补助费、搬家鼓励费、空补费以及过渡费均是针对阎某的补偿,是为了鼓励和保障拆迁工作,保障阎某拆迁后的生活的。而张某、赵某、姜某三人系国家公职人员,有正规的工作和单独的住房,在拆迁后才将户口迁回,从未参与房屋的实际建设,也不是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

因此,即便是不考虑有效人口的认定问题,三人被认定为安置人口,也不能直接主张平分全部的拆迁补助费,否则就完全失去了拆迁安置补助费的初衷以及其目的。

在这一点,上海市就提出了“同住人”以及“空挂户”的概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并且对同住人的其他情形也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法院在处理时,也从实际居住的角度考虑,对于没有实际居住的“空挂户”主张分割拆迁补助费等费用,没有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赵某、姜某不是合法有效的安置人口,无权主张拆迁安置权益;三人在面积没有确权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平分过渡费,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国家拆迁政策关于拆迁补助费规定忽视了拆迁补助费的补助性和保障性,有违该费用的目的,其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叶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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