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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风律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发布时间:2020-01-12 15:21:01 | 浏览次数: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刘梦与孙伟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的上诉意见得到采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孙伟征诉刘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补偿安置案件,实际上是继母与女儿因拆迁补偿而起的诉讼。

2009年,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垛沟村第四村组集中解决出门闺女(户口在本村民组一直未动)的住宅问题,刘梦属于本村村民,被纳入到了解决住宅名额中。按照村民组的政策方案,刘梦申请了一处宅院,并交纳了1万元的批宅及修路费用,经村组代表同意后,在村庄的西南角游园边建造一处房屋。

2012年麦垛沟社区整体拆迁,拆迁指挥部对各家住宅进行房屋丈量,但户主刘梦当时在外地不在家,刘梦就让其父亲刘永祥和继母孙伟征一起去办理拆迁事宜,孙伟征就在2013年2月27日的拆迁补偿协议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7年,拆迁办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孙伟征签名的2013拆迁补偿协议书不符合拆迁规定,必须让户主刘梦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刘梦和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7年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编号493号),孙伟征本人也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并按指印,同意刘梦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之后,孙伟征提起诉讼,认为二七区政府后来与刘梦签订的493号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要求责令二七区政府对孙伟征重新作出拆迁补偿安置。

刘梦来到本所求助,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二七区麦秸垛沟社区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与刘梦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判令二七区政府对孙伟征就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作出处理。

本所律师叶青林、崔绿两位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此案中刘梦是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的权属人,孙伟征从不享有任何村民待遇,也无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刘梦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据此理解,代理刘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141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孙伟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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