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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不诚信诉讼,这个法院动真格!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22 10:30:03 | 浏览次数: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人民法院治理不诚信诉讼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更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加大了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我们通过推出治理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形成“倡导诚信诉讼,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氛围,为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7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希望这些案例的发布能有力震慑那些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对试图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从而更加有力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案例

 

案例一 代理人出具虚假居住证明被处罚

原告梁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某加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使该案件符合在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通过他人出具虚假居住证明,致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从而使该案件在本院审理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韩某加的行为属虚构事实,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民事案件。本院决定对韩某加罚款三万元。另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律师行业相关规定做出惩戒处理。

案例二 当事人伪造委托代理手续被处罚

董某、吕某光与张某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某光向本院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名为董某(吕某光的配偶),受委托人为吕某光,委托吕某光代为参加诉讼,该案一审调解结案。后查明该委托书上董某的签名和指印系吕某光伪造。因吕某光向本院出具虚假的委托书,使董某未实际参与诉讼,导致本院一审作出的相关民事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吕某光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院依法决定对吕某光罚款3万元。

案例三  原告虚构民间借贷事实被处罚

原告徐某辉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徐某辉称周某以买房为由向其借款120万元,约定月息1分,双方约定2018年底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周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其实际向被告出借过借条上载明的款项,即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我院调查得知原告徐某辉与被告周某相互串通伪造借条,后由原告徐某辉虚构民间借贷的事实,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属于虚假诉讼。鉴于徐某辉的违法情节我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案例四 当事人伪造证明、社区居委会随意出具证明被处罚

原告方某民诉被告刘某香、李某娜、李某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民向本院提交郑州市二七区某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位于郑州市某地一处房产系被告李某娜代其已故父亲凭借选房单所选的拆迁安置房屋。被告李某娜向本院出具同一居委会开具的另外一份证明,证明该房屋系李某娜以其自己名义所选。两份证明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后经本院查明李某娜出具的证明系自己打印好后由该社区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该内容未经核实。被告李某娜虚构事实,其所在的居委会未认真审核即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该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对李某娜处以罚款3万元,对该居委会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五  当事人向法庭递交伪造证据被处罚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建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胡某建向被告提供价值60万余元的货物,同时由赵某支付原告货款。赵某及其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308799.85元货款未支付。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提交了一份附有原告胡某建签名的《声明》的复印件,声明双方合同已撕毁并未实际履行。对该声明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均称自己如实陈述、未有虚假陈述。后经本院查明,赵某所提供的附有原告胡某建签名的《声明》的复印件,系赵某本人伪造。赵某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鉴于赵某的违法情节,对其处罚款3万元。

案例六 系列案件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移送公安机关

涉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系列案件起诉到本院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刘某刚与被告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刚称,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月息2分的利率陆续向其借款,本息共计775840元。后因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处商铺交给刘某刚经营,以刘某刚收取租金的形式来偿还借款。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对刘某刚的主张予以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查明,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向刘某刚借过钱,原审中双方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调解书,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本院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周某海、张某军、王某安分别起诉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上述案例极为相似,本院均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二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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