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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还是物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0-09-10 18:09:17 | 浏览次数:

近日,郑某星拿到胜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之前,因为公司的纠纷,他被起诉,要求支付巨额房租及利息。他委托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参加诉讼,在律师的努力下,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某星与原告郑某强系兄弟关系。爱上零食屋是郑某星个人在2008年就持有的商标品牌,后他邀请郑某强参与,成立了郑州爱上零食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人各持股50%,郑某强任总经理、郑某星任董事长。郑某强任总经理期间,因私自侵占公司资金,最终于2018年离职。

离职后,郑某强想出虚构房产租赁关系,到法院起诉郑某星和郑州爱上零食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讨要房屋租金,以达到占有公司房屋产权的目的。

原告郑某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关系解除,被告立即腾空并搬离承租的四套房子。2.支付房屋租金及利息。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星和郑州爱上零食屋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律师叶青林参与诉讼。在博风所的业务会上,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虚构房屋租赁关系的案件,名为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实际上原告想通过诉讼达到占有房屋产权的目的。

叶青林律师从以下三方面阐述:

一、郑某星个人从未租赁或者使用涉案的房屋,涉案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二、涉案房屋系爱上零食屋公司出资购买,原告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要求爱上零食屋公司支付租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因私自侵占公司财产引发本案纠纷,在涉案房屋未确权,公司未清算的情况下,原告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七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郑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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