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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什么要控告枉法的法官
发布时间:2020-11-06 15:10:28 | 浏览次数:

枉法裁判的法官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比之污染河流的源头带来的危害更大,他们颠覆的是法律人的信仰,破灭的是老百姓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希望……

今年,因为疫情,律所的日子也不好过。于是,被动提起了三起讨要拖欠借款和律师费的诉讼。结果,三个案件均被法官无情地戏弄。

第一个讨要60万元律师费的案件,被判决驳回,理由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那么,除了律所是谁促成了这个结果呢?!

第二个追讨借款50万元的“借条”案件,被一审裁定驳回。理由是“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庆幸,二审法院及时撤销了裁定发还重审,结果就石沉大海,音信皆无了......总之,律所想要回借出去的钱,法院不支持。

第三个讨要750万元风险代理费的案件,被主审法官拦腰斩断判了300多万元。法官认为这就很多了,完全无视白纸黑字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无奈,上诉。20多万元的上诉费给疫情中勉强维持生计的律所带来了不可承受之重......

究其原因,是事实上有争议,还是法律上出问题了呢?答曰:事实和法律都没问题,是主审法官的良知和主观心态出现了极大的问题。骨子里,部分法官就看不起律师,认为律师甚至比当事人更好说话。因为惹恼了当事人,当事人会告她枉法裁判。而律师职业属性上似乎有求于法官的多,得罪了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于是,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上,也可能是由于一些见不得光的原因吧!这些法官就完全站在了当事人一边,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不顾律师的感受和尊严。

于是,本律师怒了,把无视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给控告了。律师告法官,当然是直击要害。被控告的法官无法自圆其说时,不但不认真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到处说律师的坏话,甚至利用组织对律师施压。

难道本律师就天生爱告状吗?当然不是。其实,本律师是学中文出身的。学中文的人,普遍受传统儒家思想的禁锢,奉行中庸之道,处事包容忍让,与人为善,留有余地。当然,一身傲骨也是少不了的。“渴死不饮盗泉之水,饿死不受嗟来之食。”

阴差阳错,鬼使神差,一步步被命运推到了世俗的纷争之中。而且,一不小心成了在社会矛盾的浪尖上跳舞的人,被动地当上了一名中国律师。

律师是干什么的?律师的职业就是帮人打官司、告状的。告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了律师的“衣、食、住、行”。努力钻研“告状技术”,是每个律师都孜孜以求的,除非智力不够,或者真正的纯粹“法律人”。

自从做律师工作以来,恪守法律人的最低道德,努力做一个“告状技术”水平高的律师。努力钻研业务,把脑袋上原本浓密的头发变得稀疏了。积极参加社交活动,把本就不是太好的肠胃喝坏了。如此,才略有小成。

十多年来,经历的大小阵仗百余起,个个都是靠刺刀见红拼出来的,能有今天的法律界地位,绝非浪得虚名。

帮人告状十余年来,总能胜多败少。告状成功的,路径大致相同。告状失败的,原因各种各样,但绝非因本律师认知的事实和法律有问题。

最令本律师骄傲的一个案件。一民营企业家被某市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立案,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企业家先后在北京、上海、郑州多地先后聘请了12拨律师都无能为力。最后,机缘巧合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依法代为控告,在两任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的关注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支持了本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为企业家平反昭雪。

本律师控告了枉法裁判的法官,这些法官竟然说:“这个律师就爱告状......。”您说对了,律师的职业就是替人打官司、告状的。自己的事情,除非迫不得已,也不愿走这条路。本律师认为,“我们从来不会主动去伤害任何人。但是,你伤害了我们,我们的反击也是无情的。”

难道碰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本律师反而不会告状了吗?!




魏德强律师

2020年11月6日

附注:



《人民法院报》: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

当前随着法治的发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能力和质量在不断进步,然而进步无止境,应该看到当前仍然存在必须重视和改进的问题,尊重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不足就是其中之一。国家已颁布了多部法律,各司法机关也制定了多部规定、意见,明文肯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明确律师的执业权利,要求司法者尊重律师,支持、配合律师依法执业。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司法者对律师不友善、不礼貌、不尊重,对律师执业不支持不配合,态度生硬行为粗暴,甚至激烈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司法实践中看,某些司法者对律师态度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的主观原因主要有:内心确信行为人有罪,而律师却坚持无罪意见,因此认为律师行为过分,妨害了案件的审理;看到有的律师挑错行为有情绪化因素,于是认为律师意见缺乏理性,不值得重视;因看到律师队伍中害群之马的不良行为,于是对律师队伍先入为主地形成了成见、偏见,认为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某些案件是上级有明确要求或经司法机关内部协调,已得出处理意见,因此认为律师坚持挑错毫不让步的行为是办案的障碍。这些认识和态度违背了法治原则和公正要求,损害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尊严,是律师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老大难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因素,也不符合司法者的身份、职责、义务、职业道德的要求。

首先,司法者对行为人有罪的内心确信,是否正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兼听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当庭阐述的意见,在程序、实体都确保合法的情况下才能最终确定。内心确信不是可以排斥任何不同意见的理由,否则就会形成司法专断。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防止司法专断伤害公正。

其次,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表现出情绪化倾向,并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也不说明挑错意见必然错误,不应随意压制。如果司法者认为律师有情绪化倾向就可以利用司法权加以压制,那么律师执业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司法权也会失去律师权利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在办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司法权力任性和滥用的概率必然增加。

再有,应该看到敬畏法律,尊重司法者,乐于积极推动法治建设以保护人权,是当代律师队伍的主流。不能因律师队伍不是一片净土,存在害群之马,就产生偏见,抱有成见,由害群之马迁怒于律师群体,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否定律师队伍的主流。如果任由这种歧视或株连无辜律师的狭隘偏激的思维方式主导司法行为,必定产生严重恶果。

现代法治常识和依法治国实践告诉我们,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业功能,是实现法治国家和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律师可以充分行使执业权利,依法挑错较真而没有后顾之忧,才是法治的理想境界,才能满足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的需要。可以说,假如律师放弃挑错,不主动发现错误或发现错误却缄口不言,那么,不仅是律师渎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加大司法者办错案的风险。所以我国法律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工作的立法原意是,必须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支持律师的执业活动,以保证法治实施,满足社会以及当事人对律师执业的需要,实现人权保障。

徒法不能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新形势下,需要有强烈的内心动力和足够的司法智慧,摆脱情感好恶和个人虚荣心理的羁绊,做到模范法官邹碧华所说:以尊重律师为己任的司法者。只有这样的司法者才有可能自觉守法,公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众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既看司法活动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也要看司法者行为是否文明,而如何对待律师,影响着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司法者行为文明化的感受。所以司法者,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合法、理性、文明、友善地对待律师,强化诉讼中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这方面工作出色的司法者应该再接再厉,继续提升水平和质量;工作尚有缺陷的司法者,应该兴利除弊,大力改进自己的工作。

司法者应该与律师联手构筑法治大厦,共同完成正确适用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的任务。这就要求司法者,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摒弃陈旧意识,学习和强化法治思维。从理论上明确认知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活动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理解司法者与律师都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同属于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应该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的道理;认识到出现让律师难以保持职业尊严,不能行使合法权利的社会生态和司法环境,既是法治建设的败笔,也是司法者的耻辱的常识。具有司法为民情怀和公正司法追求的司法者,一定努力使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情感相融合,真正接受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律师挑错对公正司法有益有利的事实,尊重和善待律师,维护律师的权利,理智地培养在律师挑错的情况下办案的履职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养成欢迎律师挑错的自觉情感。

为了促进司法者和律师基于追求法治敬畏法律维护人权的共同价值观,而共建新型关系的努力,有必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例如,严格实施谁办案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倒逼司法者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以提升律师执业和自律能力等等。制度和机制建设任重道远,对此,司法者与律师也需共同努力,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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