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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院撤销了确山县法院代某等人寻衅滋事罪的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1-04-23 15:32:38 | 浏览次数:

驻马店市中院撤销了确山县法院代某等人寻衅滋事罪的有罪判决

 

2021年4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代某、李某、谢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撤销了确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5刑初183号判代某等犯寻衅滋事有罪的判决。博风律师的辩护意见再一次被司法机关采纳,代某等人被平反昭雪的日子已指日可待了。

2018年8月31日,代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5月5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犯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2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25刑初183号,代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做出后,代某等人提起上诉,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1年1月12日,本所接受代某儿子的委托,指派魏德强律师、张媛媛律师担任代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前往汝南县看守所会见代某,了解案情。根据案情,辩护律师就其受到的冤屈,代为控告、申诉。

2021年1月21日,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认为,一审法院将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事实是错误的,本案为一起冤假错案,随为其做无罪辩护。同时,还代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

2021年3月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代某无罪的辩护意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并未就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支持意见。

2021年4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原判认定代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即,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代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将本案发回重审

注:2021年4月25日上午,代某等人被取保候审放出看守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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