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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冤案”的温县县委书记毛文明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3:48:28 | 浏览次数:

制造“冤案”的温县县委书记毛文明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近日,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称:温县县委书记毛文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底,本所律师在温县法、检两院代理辩护的王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就是时任温县县委书记毛文明责令公检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的案件。

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鉴定,王某某一案当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法律规定,王某某不应当构成污染环境罪。

因为该案是县委书记盯的案件,故,温县公、检、法都不敢逆了书记的意思。在与检法两院主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本所辩护律师多次找毛文明书记沟通,并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但毛文明书记坚持己见,无动于衷。

辩护律师在无奈之下,将情况反映至河南省委政法委某领导处。毛文明书记得知河南省委政法委领导批示后,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命令温县人民法院尽快判决结案。温县法检两院某些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书记的指示,竟然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威逼利诱,上演了联合起来与辩护律师斗的司法奇观。

毛书记如此胆大妄为,辩护律师还是第一次听到见到。不得已,辩护律师第二次又将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反映至河南省委政法委领导处……

 

 

 

 

 

 

附件:《关于温县县委、温县检法两院有关人员顶风作案,严重违法乱纪,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反映》(有删减)

我们是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德强、高银府。

十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我们在2019年11月24日反映的《关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温县政法委、温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反映》。

温县县委书记毛文明一听说省政法委领导批示关注本案,不但没有主动、及时纠正错误,反而指示温县人民法院“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本案。

2019年12月12日,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重判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当中,王某某所在公司排放的“废水”是否为“危险废物”,是认定王某某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关键。

针对涉案废水是否为“危险废物”的问题,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鉴定,“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温县环保局却将“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同国家、河南省环保部门的认定截然相反。显然,温县环保局的认知完全凌驾于国家、省级环保部门之上,这简直就是天大的笑话!

然而,办理本案的温县人民检察院、温县人民法院无视国家生态环境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事实,偏偏根据温县环保局的认定与焦作大学几名人员的“专家意见”将涉案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

温县人民检察院、温县人民法院对国家法律与省、部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置若罔闻,错误的判决书将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温县有关部门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性质十分恶劣,给政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很大。

恳请领导关注此事,责成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温县县委、温县人民检察院、温县人民法院等部门违法办案,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依照党纪国法作出严肃处理,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的认定,涉案废水并非“危险废物”。

王某某所在某公司排放的涉案废水是否为“危险废物”,是认定王某某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关键。如果涉案废水依法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指控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不能成立。

2018年7月28日,针对“危险废物”问题,国家生态环境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44号建议时明确指出,“固体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鉴别的前提,在“危险废物”鉴别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如果一个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它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同时,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17年8月31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第7.2项规定,“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

本案当中,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的有关规定,某公司的废水能够处理,不是固体废物,亦不是“危险废物”。

此外,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系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所属的省级生态环境专业研究机构)出具了《洛阳太平洋联合石油化工公司外送废水性质鉴定评估报告》,明确认定涉案废水“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

以上材料均已提交给温县人民法院。在涉案废水并非“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温县人民检察院、温县人民法院有关人员违法办案,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河南省省委政法委领导批示后,温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指使该案主办检察官直接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称你们又告到省政法委了,县委、政法委要求重判王某某。

最终,温县人民法院重判王某某9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7日,让王某某在春节后才能出来,回家过不成年,采用这种方式挑拨离间,让被告人家属认为“重判”是辩护人造成的,让被告人家属仇恨辩护人,解除委托关系,严重破坏了当今的辩护制度。

温县人民法院对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完全视而不见,对辩护人提交的《洛阳太平洋联合石油化工公司外送废水性质鉴定评估报告》、《国家生态环境部对全国人大第6844号建议的答复》、《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等证据材料只字不提,完全回避,不予置评。反而依据温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焦作大学几名人员的“专家意见”将涉案废水认定为“危险废物”。辩护人提交的能够证明涉案废水不是“危险废物”的证据材料在判决书中竟然丝毫没有进行评判,这显然是办案单位无法否定的事实证据,但是为了判决有罪,干脆直接不回应、不评价,完全无视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

温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明知涉案废水并非“危险废物”,王某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却提起公诉追究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违背事实要求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温县人民法院明知指控王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是无罪的,却坚持无视事实与法律,对无罪的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王某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温县有关部门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性质十分恶劣,给政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很大。

此致

敬礼!

 

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

                               魏德强   律师

                               高银府   律师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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