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律师叶青林、黄从武代理的齐英姿、赵航与开封万丽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丽公司”)房屋认购协议纠纷一案,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和再审意见分别得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2011年8月25日,齐英姿、赵航与万丽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万丽公司开发的商铺,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源认购书自动失效,认购金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但是,认购协议签订后,万丽公司既未通知齐英姿、赵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履行过其他任何义务。齐英姿、赵航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本所,委托本所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万丽公司退还购房款。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11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书,合法有效,认为万丽公司并未违约。对于齐英姿、赵航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9)豫02民终27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青林律师、黄从武律师分析后认为:两审法院对于万丽公司的违约行为未予审查,加重申请人一方举证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二审法院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再审意见,裁定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万丽公司被起诉后,也提起诉讼,反过来要求齐英姿、赵航支付购房款。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于双方起诉案件合并审理,并作出(2019)豫021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直接认定房源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齐英姿支付剩余房款3100000元。
叶青林律师、黄从武律师代理齐英姿、赵航依法提起上诉,认为(2019)豫021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无视案件事实,对于同一份认购协议的性质进行不同认定,剥夺当事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属于典型的“强买强卖”。
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上诉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