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2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 2021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177.5元。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河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094.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3177.5元/年进行计算。
河南地区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新赔偿标准发布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37094.8元/年
2021年度,河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177.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3.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073.2元。
河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河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7094.8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3177.5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71351元
4、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0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已公布 2021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生活消费支出数据。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即日起,河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37094.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3177.5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河南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河南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三、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实施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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