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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50万借条案经历省市区三级法院 一审再次胜诉
发布时间:2022-11-18 09:49:29 | 浏览次数:


律所50万借条案经历省市区三级法院

一审再次胜诉


按:一起如此简单明了的民间借贷案件,何以历时三年多,经历三级法院,直接参与审理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近30人,其他参与人或者关注人不计其数?起因竟然是二个法官的枉法裁判引起的。可见,尽管枉法的法官是极少数,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极其恶劣的。正义,尽管姗姗来迟,也足以抚慰法律人受伤的信仰!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借款 50 万元及利息”。

至此,这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历时三年之久,经历一审、二审发还重审、第二轮一审、第二轮二审、再审、撤销原判第二次发还重审、第三轮一审等多个诉讼阶段,律所才等到了久违的公正的判决。

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却因为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而变得一波三折,历经曲折。律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这么难,就不要说一般老百姓了.....可见,习总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多么高瞻远瞩、任重道远!

打官司,若没有一股不屈不挠,勇往直前,刚正不阿的精神和气概,就不要去打官司。更不要做律师替别人打官司了!!!

案情简介:2015年,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本所代理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一亿多元的案件,为了支付律师费,xx公司向杨某借款80万元。应xx公司请求,本所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

杨某因急用钱,急不可待,于2019年8月份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措施,将本所列为被告并查封了本所的基本账户。

为了息事宁人,解决问题。2019年8月15日,本所念其生活困难,经过协商,借给杨某50万元,由杨某出具《借条》。按照《借条》约定,杨某可以暂时不用还钱,但须撤回对本所的起诉,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借条》出具后,本所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杨某。杨某收到钱款后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至此,这一事件理应划上一个句号了。

然而,2020年1月9日,杨某出尔反尔,再次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起诉本所,并申请法院冻结了本所的银行基本账户。

2020年1月13日,因杨某向法院起诉本所的行为违反了《借条》约定,构成违约,本所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归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主审此案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丽无视白纸黑字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杨某起诉本所的事实等证据,在多次逼律所撤诉未果的情况下,故意混淆“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将借款关系强行歪曲为“因履行保证责任支付50万元”,认定本所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驳回起诉。

2020年4月24日,李丽法官做出(2020)豫010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所的起诉。

本所依法提起上诉,李丽法官逼律所缴纳上诉费9000多元。依法,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是不需要交上诉费的。

2020年5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620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以杨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及相应转款凭证诉请杨某偿还案涉借款,该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条件,一审法院以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是否达成借款合意为由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6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

2020年12月1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借款50万元及利息。”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与杨某达成借款合意向杨某出借50万元,并约定于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河南xx有限公司执行款到位后偿还该笔借款,但该50万元借款的前提条件是杨某撤回对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杨某收到借款后撤诉再次起诉造成本案纠纷,故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要求杨某偿还借款5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李文兵法官违法独任审理了该案。博风律所拒绝了李文兵法官提出的严重侵害律所合法权益的调解方案,被李文兵法官以极其荒谬的“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律所的50万元就这样灰飞烟灭了。

博风律所不服这一荒谬的判决,依法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定该案二审独任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民申 6640 号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22年4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01 民再 40 号“一、撤销本院(2021)豫 01 民终 724 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 0103 民初 5389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1月1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 0103 民初 4741 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律所的观点,判决:“被告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借款50 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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